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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M频段是否属于免费频段? 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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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0-5-11 09: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前在各种场合听说过433M和2.4G属于ISM频段,可以无需申请免费使用,
最近因产品马上定型,使用通信频率433M,对于是否合法,因一直没见过正式文件,所以心里没底。
刚从无线电管理局网站上找到相关政策,供各位参考。

和433M相关的一项

(十一)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等。

  1.使用频率: 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2.使用频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ourdev_552988.doc(文件大小:102K) (原文件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doc)

阿莫论坛20周年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爱护!!

曾经有一段真挚的爱情摆在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现在想起来,还好我没有珍惜……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0-5-11 10: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但是发射功率有要求,功率大了要经过审批的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0: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 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 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 频率容限:75kHz

出0入0汤圆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2: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

2.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

(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2.4 - 2.4835 G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设置2.4G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_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进行管理,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为便于查找干扰和协调,在室外环境设置使用2.4GHz频段无线电台站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为避免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2.4GHz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1-6-25 16: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433M只是ISM的规定的第一个区域可用啊
中国是属于第三个区域,按理是不可用的!!!?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1-6-27 1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原来还有功率要求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3-10-19 23: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学习了啊

出85入85汤圆

发表于 2015-9-2 15: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需要,感谢感谢

出0入0汤圆

发表于 2015-9-2 16: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相关内容我也来发两份文件:一份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请参考楼主位的(那是最新版本的,以新版本为准);一份是《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了解一下这2份文件对于我们开发短距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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